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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冀當局清晰延長驅逐程序安排
2021-02-25 23:06:10

 

 

        【本報消息】立法會小組會繼續分析討論修改出入境管控制度法案,委員會關注法案在60天內完成對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驅逐程序,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每次為期120日等如何操作,並會向政府當局索取近年因拘留滿60日仍未完成驅逐程序,需要釋放被拘留人士及發出「行街紙」的數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周四繼續就《特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進行第五次內部討論,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會上完成了法案第49條至59條條文討論。

會上,委員討論當局可按該法規定可對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進行拘留,以便採取驅逐程序,基於現行法律制度亦有類似規定,委員會將要求政府交代過去幾年的拘留數字,包括有多少可在48小時內拘留完成馬上採取驅逐的措施的,有多少是拘留超過48小時但在60日內完成驅逐措施,以及有多少是超過60日拘留期間,因而需要釋放被拘留人及發放「行街紙」。希望通過數字了解法案第50條「拘留期間及拘留的司法監督」相關修改原因。

委員會亦關注第50條引入新制度,法案建議60天內需完成驅逐程序,但基於被拘留人所持旅行證件真偽有待核實等原因可中止計算,但未有列明由何人作出宣告,而延長進行驅逐程序的期間,以及中止計算拘留期間則有列明由法院宣告,有委員留意條文中有關中止計算的表述先後出現「驅逐程序的期間」和「拘留期間」,並且要求政府說明,以及延長驅逐程序期間會否設有次數上限。

會上亦有關注法案中文版本建議被拘留人享有《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賦予嫌疑人的權利,但葡文版本則維持使用「嫌犯」的字眼,即可被賦予保持緘默的權利,但後續條文又指若拒絕合作會構成普通違令罪。同時,根據法案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可被實施禁止入境措施,故委員建議治安警察局日後發出驅逐令時,除了要註明被驅逐的理由和前往的目的地外,亦應列明被禁止入境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