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菜單
海關總署出台深合區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2024-01-11 21:59:57

 

【本報消息】海關總署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的政策解讀。《監管辦法》總體思路為「一線基本放開、二線嚴格管住、區內實現自由」,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公開發佈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深合區建設的一條主線、四大定位、三個階段目標和四大任務等內容,明確實施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人員進出高度便利等措施。為落實《總體方案》工作要求,海關總署2022年啟動《監管辦法》)制定工作,並多次赴深合區專題調研,廣泛聽取了解粵澳政府、企業及居民意見建議。同時也加強部委間協調,充分考慮吸收各方面意見,最終制發《監管辦法》。

在制度設計中,海關總署堅持以《總體方案》為遵循,聚焦「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主線,綜合考慮各方訴求。堅持高水平開放,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監管理念、模式創新。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在管得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放得開,確保相關措施可操作、能落地。堅持「合作共治」,發揮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機制作用,深化監管合作,推動綜合治理,實現海關監管與地方管理有序銜接。堅持智慧海關建設,大力探索應用先進監管手段,實現科技賦能,重構海關作業模式,以海關現代化服務合作區高質量發展。

實施檢驗檢疫精準放開

《監管辦法》總體思路主要包括「一線」基本放開,即稅收管理基本放開,擴大享受免稅、保稅政策的主體和貨物範圍,進一步便利澳門特區與深合區之間的貨物流動;經深合區的對外開放口岸進出的個人攜帶、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的外,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此外還會實施檢驗檢疫精準放開。衛生檢疫方面,海關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實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旅客衛生檢疫便捷通關模式。動植物檢疫方面,對在深合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澳門居民,攜帶相關動植物產品進入深合區的,海關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便利化措施。商品檢驗方面,原產地為澳門特區、經深合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入區並僅在區內銷售、使用的法檢貨物,除食品、化妝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外,符合條件的可採用「合格保證+符合性驗證」的檢驗監管模式。同時也會大幅簡化海關手續及提升監管能效和通關體驗。

 

 

在「二線」嚴格管住方面,海關將管住出區免稅、保稅貨物。深作區進入內地的免稅、保稅貨物,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其中對於深合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區內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免徵進口關稅,按規定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至於出區的涉稅物品,經深合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的物品,通過個人攜帶或寄遞方式從深合區進入內地時,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參照自澳門特區進入內地進境物品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至於區內實現自由方面,海關支持深合區開展保稅加工、保稅倉儲、保稅研發、保稅維修等業務。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旅客經深合區的對外開放口岸攜帶進入深合區的免稅物品,免稅放行後可以在區內正常消費使用;海關保稅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核銷周期、自主辦理賬冊報核,且保稅貨物可以在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間自由流轉。

附則方面設置兜底條款

《監管辦法》包括總則、深合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監管、深作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監管、深合區內監管、附則,共五章,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其中關於總則方面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海關對深合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深合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從內地進入深合區申報出口的貨物,從深合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再進入內地的物品及深合區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實施監督管理。同時遵循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海關依職責與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深合區執行委員會在信用管理、安全准入(出)等方面開展合作。

至於深合區與澳門特區之間進出的監管,在貨物監管方面明確對進入深合區的免稅、保稅貨物實行簡化申報,同時在物品監管方面明確對進入深合區的個人攜帶、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寄遞物品限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深合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監管,在貨物監管方面明確深合區與內地之間進出的免稅、保稅貨物,以及進入深合區申報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物品監管方面明確進入內地的個人攜帶、寄遞進境免稅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稅收徵免管理。已按規定繳納進口稅收的貨物等國內流通貨物、物品,海關不實施監管。

另外,深合區內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展保稅加工、保稅倉儲、保稅研發、保稅維修、保稅展示交易、保稅融資租賃、跨境電商等業務。

附則方面設置兜底條款,明確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同時明確海關在口岸及其他海關監管區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履行其相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