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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瀆職罪成 助理檢察長江志判囚17年
2024-01-16 22:35:31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周二在中級法院宣判,首被告江志被控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洩密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等罪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監禁17年,充公1,400多萬元的來歷不明財產;第二、三被告商人蔡秀英及其丈夫吳懷珠分別被判刑14年和6年,任職律師的第四被告關凱倫則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判無罪當庭釋放。

            江志被指夥同案中三人組成犯罪集團,在多宗刑偵案中收受賄賂作出干預司法公正的不法行為,其中江志被控俗稱「黑社會罪」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公務員袒護他人、濫用職權、違反司法保密、不當查閱等合共89項罪名,蔡秀英被控70項罪名,吳懷珠被控25項罪名,關凱倫被控39項罪名。

            該案於去年10月13日在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由中院法院院長唐曉峰以及四位助審法官蔡武彬、陳廣勝、馮文莊、譚曉華審理,江志、蔡秀英和關凱倫院受審時否認控罪,吳懷珠則保持沉默;經過20多日的審訊,中級法院在周二下午三時宣判,中院所在的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周圍有多名警員站崗,現場架設了圍欄,四名均被羈押在路環監獄的被告由囚車送往中級法院,中院在開庭前45分鐘開始派發旁聽證,進入大樓前需提前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並接受安檢,且不得攜帶電子器材等。

江志涉收錢助他人「拆案」

            裁判書製作人陳廣勝在庭上宣讀400多頁的判詞,首三名被告多項罪名成立被判處徒刑,第四被告則無罪釋放。判決書指出,案中首三名被告屬故意共同參與「拆案」活動,其中江志作為助理檢察官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中,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違法歸檔批示,協助他人「拆案」並收取錢財,以犯罪既遂觸犯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等,江志雖然身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拆案」目的而查閱亦屬職務犯罪,並違反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判決書提到,即使合議庭接納江志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12年期間仍有逾1,400萬元不明財產,明顯屬不義之財,相關財物將被特區政府充公。

            陳廣勝指出,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江志身為高級檢院司法官,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不義之財,打破正義的防線,犯罪不法性及故意非常高。

            唐曉峰亦指出,江志作為資深檢察官不但沒有履行職責,以職權謀私,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平廉潔的形象,沒有為下級樹立良好榜樣,希望是次判刑能起震懾作用,其他司法官亦應引以為鑑,好好反省,不要動搖初心,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

            商人蔡秀英、吳懷珠夫婦分別被判處14年和6年徒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職業為律師的關凱倫被判無罪當庭釋放。法庭並指基於未能認定各被告之間存在構成黑社會罪的「合意」要件,從而開釋該罪。

            本案是繼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後,檢察院再有高級司法官瀆職罪成,但政府於2019年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後,規定除了涉行政長官案件由終審法院審判外,對司法官和司長等主要公共職位據位人的原有管轄權,下放至由中級法院進行一審,解決了一審終審情況,意味江志可就中院的裁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