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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370間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已登記
2024-02-08 21:37:02

【本報消息】《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已於2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法生效首周市政署已向370間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發出登記證明,並巡查及走訪超過110間次,檢查場所整體衛生狀況並提出整頓意見,確保新春前夕零售鮮活食品的安全與市場穩定。

隨著法規生效至今,市政署共發出370份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證明,其中順利由舊牌照轉入成登記證的有365份,新開業登記有五份。

市政署持續加強對零售鮮活食品場所進行衛生巡查,檢視場所衛生情況及設施設備,並提出意見協助場所作出改善,使能符合法規要求。法規生效至今,對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巡查及走訪超過110間次,除檢查場所整體衛生狀況外,亦針對場所營運條件及排污系統等作重點檢視,巡查期間主要發現部分蔬菜場所把貨品擺放在場所以外範圍展示,漁獲場所在搬運或運輸過程中未有妥善處理污水等問題,巡查人員已向相關場所作出勸喻及要求整改,並對場所進行複查複檢,經勸喻後有關場所均有改善。

市政署提醒經營者,登記制度手續簡便,商戶必須在店舖開業前提出登記申請並在獲發登記證明之後,才可向公眾開放,若未按要求完成登記便向公開營業,可構成行政違法。同時,有關場所亦須符合相關的營運條件,包括設備、設施、食品安全、場所衛生、場所間隔設置等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及衛生。若違反營運條件的規定,可被罰款15,000元至35,000澳門元。市政署將持續透過巡查及執法工作,以確保鮮活零售食品場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場所須公開展示登記資料

另外,已領有登記證明的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如更改場所名稱,更改銷售食品種類或類別,亦須向市政署提出更改登記。商戶在領有登記證明後,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如利用互聯網或社交平台進行宣傳,亦須將登記的資料上載於各網絡平台上。如使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須向該平台提供登記證明。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的商戶已經完成登記,且將場所登記編號等資料顯示於平台上,以供消費者識別,否則可被罰款5,000元。

市政署食安資訊網 www.foodsafety.gov.mo已設立「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提供有關行政法規詳情、申請手續、營運指南等內容,歡迎瀏覽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