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菜單
升降設備安全法已經正式實施
2024-04-02 22:39:13

 

【本報消息】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法規已於4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為確保設備使用安全,責任人須聘請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負責設備的保養及檢驗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升降設備每年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並將檢驗合格聲明書張貼設備當眼處。土地工務局呼籲使用者注意升降設備使用情況,如有問題應透過升降機內的聯絡資訊通知保養實體。

配合法律法規實施,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必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還須與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簽訂聘用合同,分別負責升降設備的保養及檢驗,確保設備得到日常保養維修及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使設備在良好安全的條件下運作。

升降設備經檢驗核實符合法定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由檢驗實體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並須張貼於升降設備當眼位置。為順利銜接,現時仍在有效期內的「安全運行證明書」則可過渡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設備故障致傷亡須停運整改

另外,升降設備內必須展示保養實體的識別名稱、聯絡資訊、緊急電話以及保養合同到期日等資訊,責任人亦可向保養實體索取設備相關資訊。

工務局具監察職權,對升降設備進行抽樣檢驗、調查設備意外等,還可就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以及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另外,法律允許工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時,可在無須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入樓宇特定地方了解升降設備的運作,及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限期維修或更改命令。       

必須注意,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未獲核准而安裝/更改,升降設備會被停用,將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可被處罰。倘因升降設備發生意外導致傷亡,責任人及保養實體須立即停止有關設備的運作,並通知工務局,按局方的指示,聘請檢驗實體調查意外原因及評估升降設備的安全條件,編製報告及維修和改善建議書,在指定期間內提交,以釐清意外的原因。

更多詳情可瀏覽「升降設備資訊網」(www.dsscu.gov.mo/ascensores/zh/),或致電工務局服務中心859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