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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築法法案不引入強制驗樓
2020-12-03 23:01:46

 

        【本報消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修訂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法案建議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10年,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保證期為五年,政府認為有關保質期標準相對其他地區已較高,另外,在加強業主對樓宇保養維修的承擔方面,法案未有引入強制定期驗樓,只建議要求業主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五年進行保養維修。

        全澳現有4,000多棟樓齡逾30年的大廈,社會不少聲音憂慮缺乏維修保養的大廈將成為城市安全隱患。政府早在2009年對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展開諮詢,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現有建築物應五年為一期開展保養維修,但由於無罰則,實際上難以執行,故有不少社會人士建議政府推動強制驗樓,以解決業主維修保養意識不足而導致大廈變成「計時炸彈」。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解釋,局方曾就強制驗樓制度展開研究,但認為需要訂定一系列的流程及服務,需要另立法規作較完善的規範;政府在是次法案中加強了業主對樓宇保養維修的責任,業主應留意到大廈的變化,尤其「今日的樓(價)很貴」。

她又指出,大廈失修是容易察覺的,一些問題是「(在大廈)行個圈都可以知道」,希望業主做好樓宇保養,在問題發生之初進行維修,相關的維修費用亦會相對較平,不一定要待有驗樓報告才維修樓宇。

        政府在法案中建議要求業主須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補充,法案重申明確業主有法定義務維持樓宇良好狀況,若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有權要求相關業主跟進並作驗樓報告,對違反相關法律,倘業主不執行當局通知,將受行政處罰。其中若業主不按驗樓報告保養維修樓宇,將被行政處罰2,500元至10萬元,若因為樓宇涉及安全或衛生問題,不執行當局發出維修或拆卸命令,則會被罰款5,000元至50萬元。

地基結構保證期延長至10年

        另外,在工程質量方面,法案建議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由現行的五年延長至10年,建築物其他的防水、排水、電力、消防等的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

        對於傳媒關注善豐花園事件後認為法案所訂的保質期保障不足,張永春認為,樓宇質量非單靠保質期保證,而是從整個施工監管和工程圖則審批等流程,他指政府參考了香港、內地和葡國,建議的標準已相對較高,又指葡國類似的規定只有八年。他又強調,若因設計、偷工減料等問題導致樓宇倒塌,不代表有關建築商無責任,倘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可進行追討。

        此外,法案同時建議了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的措施,除了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工務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

至於如何保證外部實體的把關能力,陳寶霞指,本澳對相關專業人士已訂定了一系列的法規保證其技術質量,而有關措施尚未展開,如日後使用時會先訂定相關審批的資格,並透露初步傾向先交由學術團體協助。

法案並建議明確工程審批的職權劃分,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就載有防火安全條件的專業計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在工程完成後,須在工務局局長和消防局局長確認相關的檢驗筆錄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有關違法工程方面,法案建議除按現行制度對違法工程作出禁止,著令拆卸外,對於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新法案條文有71條,距離今屆立法會會期完結還有八個多月的時間,早前負責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談到政府將送交《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到立法會時,指兩份法案需在今個會期內審議通過,形容工作量很大。

        張永春指出,本法案的條文不多,但當中的技術性較強,政府會與立法會充份合作溝通,相信在共同努力下,法案可在明年8月15日會期完結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