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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張祖榮洩密罪不成立獲准緩刑
2021-05-31 22:04:38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經審議後,裁定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上訴部分得直,改判其四項違反保密罪全部不成立;其餘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則由判監七個月改判囚11個月,並獲准緩刑兩年零六個月。

        另外,由於檢察院同樣上訴部分得直,張祖榮在初級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的濫用職權、受賄和清洗黑錢罪的指控,將發回初級法院重審,意味張祖榮的上訴結果仍有可能因重審而出現變化。

        至於同案的貿促局前行政管委會執行委員吳愛華,其上訴理由同樣獲中院接受,改判濫用職權及違反保密罪名不成立。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議後,推翻張祖榮在初院被判罪成的洩密控罪,認定「重大投資」等內部標準不屬「秘密」,僅判其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罪成,判其入獄11個月,並准緩刑。但原本不成立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和「清洗黑錢」等指控,檢察院的上訴則獲接納,並發回初院重審。

吳愛華獲判罪名不成立

至於吳愛華原因洩密、濫用職權被初院判刑,中院指每名申請人均有權向當局查詢申請的處理進度和審批情況。本案中,無任何有關申請人提交偽造的文件,吳愛華會因協助查詢和跟進審批情況而從中獲利的結論並無具體事實支持,因此判其罪名不成立。

中院合議庭指出,貿促局對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中何謂「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行業薪酬中位數」和「重大投資」的認定或界定標準,本質上是一種價值判斷,不屬於「秘密」範疇。因此,開釋張吳二人涉及的「違反保密罪」。

就檢察院質疑原審庭審查張與其妻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現金、吳國壽透過張的內地情人向張輸送不法利益等指控事實的證據時明顯出錯。中院分析認為,原審庭就相關指控事實的最後認定結果,在常人一般生活的經驗法則角度下來看,顯得不合情理,因而決定把案件涉及行賄、受賄作不法行為和清洗黑錢等罪的內容發回初院重審。

中脘又對張祖榮涉及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科處為期11個月的單一徒刑。並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應仍可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准其緩刑兩年零六個月,但須在今年7月30日前向特區捐獻五萬元,以彌補其罪行的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