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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意見對升降設備法抱支持或中立態度
2021-08-31 22:29:42

【本報消息】土地工務運輸局公佈《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是次公開諮詢期間共收集到415份意見,其中,七成意見對諮詢文本內容表示認同/中立,近九成意見對日常營運中的檢驗工作及維修保養工作方面表示認同/中立,而對制度內容中各議題大部分意見則以無明確態度/中立為主。諮詢結果顯示,整體上社會各界普遍認同和支持立法工作,認為透過建立制度化和規範化管理機制,可提升升降設備質量標準,進一步保障使用者安全。

政府表示會充分考慮及參考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在符合立法原意的基礎上完善法律法規草案及跟進後續的立法工作,包括考慮進一步明晰相關定義、調整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編制要求,以及考慮引入中國國家技術標準等。

根據諮詢文本總結報告,認同意見主要認為《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的立法方向正確,認為制度立法可保障升降設備使用安全,有意見期望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不認同意見主要認為文本方向與2013年的《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內容偏離,有意見建議文本應按2013年指引的方向進行立法。

對於文本提出規管對象為公眾使用的升降設備,有諮詢意見期望更多類型的升降設備能納入規管範圍,包括機械化泊車系統、傷殘人士升降台、樓梯機等;其次為反映文本中所規範的升降設備定義不夠明確。當局回應時表示,立法目的為保障澳門使用者使用升降設備的安全,人員的使用安全是最重要的,因此,對於不存在人員進入操作或使用的機械泊車系統等設備,制度現階段未有納入考慮;而對於樓梯機或行動不便人士使用的升降平台均在是次法案的監管範圍內。

擔心法律生效後業界人力資源

諮詢總結報告指意見對是次諮詢的制度內容中各議題的情感分佈多以無明確態度/中立為主,亦有部分意見對制度內容中涉及升降設備關係方的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表示不認同,具體意見主要認為是次文本訂立內容有別於現時市場操作模式,亦有意見指現時檢驗實體數量不足應付市場的需求,設立第三方檢驗實體的做法無助業界日常維修營運或提升保養安全,建議維持由維修保養實體負責檢驗及簽署證明書,或由維修保養實體聘請獨立檢驗工程師負責;其次為擔憂發生意外時,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責任歸責難釐清等。

亦有意見提及法律生效後業界的人力資源問題,包括關注是否有足夠工程師滿足市場需求、維修保養和檢驗實體及其相關人員是否足夠、擔心規範須聘請全職工程師或增加企業的營運壓力、現存檢驗實體能否承擔大量檢測工作等;其次為關注文本規範的人員編制及資格要求,包括建議維修技術員及保養員須設資歷經驗要求、技術指導員及檢驗員須具備五年及三年的年資經驗要求、關注制度如何界定工程師須專職工作(如工程師能否兼任進行非升降設備類工作、簽則等)、檢驗實體「4+2」編制人員要求數量過多、應增加維修保養實體人員編制數量等;此外,亦有意見建議可通過培訓技工升級成技術員、關注升降設備安全規定的選用標準(GB/EN)、出現推卸責任問題的處理/釐清責任歸屬等問題。

根據資料,現時全澳登記的升降機類設備有9,200台,其中升降機7,500多台、自動扶梯1,600多台、自動行人道50多台;當中屬私人管轄的升降機類設備有4,000多台,其餘5,200多台屬行政牌照監管或由政府部門管有。至於按照指引向政府提交安全運行證明書的私人管轄升降設備有2,400多部,佔總數七成左右。

另外,根據諮詢文本建議,如責任人容許不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又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依據情況可被科處一萬至40萬元罰款;當中最嚴厲的罰則是針對沒有履行義務的維修保養公司,以及檢驗實體作出不誠實的行為,當局強調立法目的是為預防意外,令公眾使用升降機更有安全保障,並非為了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