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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春認都更法與社會構想存落差
2021-12-30 22:26:59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多名議員認為政府提出的法案與2019年諮詢時的內容有落差,質疑如何改善居民生活質素和片區改造。列席會議引介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承認,法案與市民和議員心中所構想片區都市更新發展有落差,強調澳門實際情況難以推動片區重建發展,因此政府才提出法案以「舊樓重建」為主。

        張永春在引介法案時表示,在總結公開諮詢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以「舊樓重建」作主軸,針對性地解決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及法律上的限制,同時兼顧多棟舊樓合併發展的情況,力求以務實的方式逐步推進落實都市更新。

        他介紹,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議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階段,須具備經適當註冊的專業人員或公司編製的重建方案草案,當中須包括依法編製的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款項。法案建議樓齡滿30年但未滿40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八成五;樓齡滿40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八成;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六成的業權人同意。

        法案又規定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以重建方案為基礎,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訂明重建費用的分攤及重建後獨立單位的分配方案,有關的協議須作物業登記。另外,業權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關規定簽署委任合同,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

        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透過其他方式或手段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的同意時,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針對有關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為配合法案關於重建協議及物業登記的規定,法案建議在符合條件下可獲豁免因重建的相關行為而產生的各類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此外,為確保重建能順利進行,法案因應重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阻礙重建的情況,尤其對重建款項的使用、重建費債權的優先受償、批租地的土地利用期限等事宜作出了特別規定。

        對於議員質疑當局推行片區都市更新發展與原本存有落差,他解釋時指出,2019年諮詢時大家都希望透過大型計劃或法律制度,推動整個舊區可以煥然一新,不再殘舊和有大量花籠,這也是政府希望,但若連五層高的舊樓都難以推動重建,如何做片區重建。他並指出,政府研究發現澳門可做片區式發展的地點少之又少,像祐漢七棟舊樓片區的地方暫時沒有,若法案獲通過後,都更公司正推動的祐漢七棟舊樓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