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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保養公司離場需30日內接替
2022-03-29 22:34:51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與政府代表續審《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建議升降設備保養實體若中止營運或注銷後30天,實體之前發出的檢驗合格聲明將失效,升降設備需暫停使用。

        根據法案建議,保養實體的註冊被中止或註銷,由其提供保養的升降設備視為不具備保養合同;檢驗實體則無此要求。法案並建議無保養合同的30日內,相關大廈管理公司、管委會或業主要聘請一間保養公司接替、補充保養服務,否則若無保養合同超過30日,相當檢驗合格聲明書會失效。

        會上有委員會關注30天時間是否足夠,李靜儀引述政府在會上強調立法原意的意見時表示,日常保養對確保電梯安全很重要,責任人有需要盡快尋找保養實體補充服務,確保安全性。

        列席會議的羅立文會後受訪時表示,保養公司離場30日內大廈管理公司或管委會需聘請另一間公司補充保養服務,否則有關升降設備需暫停使用。對於有意見認為30日的時間不足,他認為保養公司一般需每月檢查升降設備,且太長時間無保養公司,當升降設備出事時無人負責,故政府認為應盡快找到另一間公司負責,故維持30日時間的建議。他又形容是次會議進度非常好,雙方無太大爭拗。

        李靜儀向傳媒總結會議情況時表示,會上政府解釋因保養工作屬恆常性,如保養公司日常定期每月進行簡單清潔、檢視電梯穩定性及零件是否運作正常等,有關工作對升降設備的安全較為重要,故加入較嚴格的條款;而檢驗實體是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故法律條款無此要求。

        此外,法案建議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實施「保檢分家」是希望保障檢驗的公正性,而保養實體的技術主管,不能兼任其他保養實體的技術人員。

        政府亦解釋指希望技術主管在負責保養業務的工作更專注,有關工程師僅不可兼任升降設備保養實體的職務,但不妨礙兼任其他職務;而非技術主管和技工則不受此限,政府相信無太大影響。委員會要求政府清晰部分條文的表述,以免出現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