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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維持撤銷對馮瑞權紀律處分裁定
2021-03-04 21:08:29

 

        【本報消息】2017年8月23日「天鴿」風災造成本澳10人死逾200人受傷,經濟損失估計逾125億澳門元,事件中備受千夫所指的前氣象局局長馮瑞權,事後被科處撤職及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馮瑞權不服上訴;中級法院2019年判馮瑞權上訴得直,時任行政長官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星期三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中院撤銷對馮瑞權紀律處分的裁定。

        「8.23」風災對本澳造成巨大人命傷亡和經濟損失,時任的氣象局局長等領導層因預報不力而備受社會千夫所指,風災後馮瑞權仍然獲准退休,令社會甚為不滿;2018年四月政府在廉政公署公佈有關氣象局調查報告後,同日公佈紀律責任的調查結束,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決定對氣象局前領導層加重處分:其中科處馮瑞權撤職的紀律處分,由於其已處於退休狀況,處分為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而時任前副局長梁嘉靜科處停職130日的紀律處分。

        馮瑞權事後不服提出司法上訴,中級法院2019年四月裁定馮瑞權上訴勝訴,理由是紀律程序預審員建議處分馮瑞權停職180天,但行政長官決定加重為撤職處分前,並沒有對馮瑞權進行聽證,導致紀律處分程序無效,裁定撤銷對馮瑞權的紀律處分。

當局曾指停發退休金約400萬

        時任行政長官不服並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在本月四日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同樣認為,在紀律程序的最終決定中科處了一項控訴批示內未曾載明且更為嚴重的處分,卻未將這一變更預先通知馮瑞權,以便其能夠就新處分的適用發表意見,令馮瑞權最終被科處了一項他意想不到、更沒有機會辯駁的處分,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因無聽取嫌疑人之聲明而產生的不可補正的無效。

合議庭指出,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一般對引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的違紀行為科處。眾所周知,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不能維持是一個不確定概念,是一個須從嫌疑人被歸責的事實中得出的結論,並導致科處開除性處分,它是一個一般性要件,而不是一項須予證明的事實。合議庭認為,在案中特區政府確實沒有作出或歸納出法律為符合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不能維持這項一般性要件所要求必須作出的預測性判斷,存在違反法律的瑕疵。終院最後裁定政府上訴敗訴,維持撤銷馮瑞權撤職處分。

        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撤銷馮瑞權撤職處分,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星期四出席公開場合回應時稱,尊重司法判決,不會對法庭決定或任何訴訟階段發表意見。

        根據行政公職局官員2018年回應馮瑞權被處分中止發放四年退休金時回應所稱,初步估算相關罰款額約為4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