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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涉南灣湖土地上訴均獲敗訴
2021-03-08 22:00:40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在2020年11月27日及12月4日,分別就兩宗涉及否決中止及延長土地利用期限的案件作出裁判,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兩宗上訴敗訴。另外,中級法院於2021年1月28日也就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經審理後,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確認了被上訴的行為

        終院審理的第一宗案件涉及10名上訴人,他們以租賃批給的方式持有南灣湖計劃C區不同地段的土地,上述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上訴人向行政長官請求中止及延長土地的利用期限、臨時批給續期、重新批給土地、交換土地,行政長官在2017年3月10日作出批示否決有關請求。上訴人就上述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遭駁回,遂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時認為上訴人的各項請求事實上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有關問題所作的裁判未有錯誤適用法律。

第二宗案件的上訴人涉及兩間公司,他們以租賃批給的方式分別持有南灣湖計劃D區D2及D5地段的土地。上訴人向行政長官提出與上述案件一樣的請求遭否決,就有關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亦遭駁回,遂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請求擴大事實事宜的範圍。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時指出,在本個案,不容置疑的是涉案土地的租賃批給有效期已過。合議庭未見被上訴裁判確認行政當局否決上訴人請求的批示有何不妥。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兩宗上訴敗訴。

中級法院也於2021年1月28日就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第589/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8,523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D區2地段的土地,相關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華景灣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經審理後,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確認了被上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