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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倡升降機引年檢制違者可停運
2021-04-28 22:53:19

 

        【本報消息】《升降設備法律制度》星期四起展開為期48日的公開諮詢,至6月15日止。本澳現時已登記的升降類設備有9,200多台,文本建議將開放公眾使用的載人升降機、電動扶梯及電動步道等升降設備納入規管,包括全體小業主在內的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向當局登記,並聘請獲專業認證的人員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以保障使用安全。

        為填補升降設備維修保養及監管的空白,政府在2013年推出了《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但指引仍屬自願性質,政府經過多年研究終於推出了《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文本,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以及明確各項流程和要求等。

        工務局表示,現時全澳登記的升降機類設備有9,200台,其中升降機7,500多台、自動扶梯1,600多台、自動行人道50多台;當中屬私人管轄的升降機類設備有4,000多台,其餘5,200多台屬行政牌照監管或由政府部門管有,相信已佔現時全澳升降機總數的絕大部份。至於按照指引向政府提交安全運行證明書的私人管轄升降設備有2,400多部,佔總數七成左右,認為數字反映小業主對電梯的維修和年檢意識都相對高。

公眾使用升降設備列入規管

        諮詢文本建議將公眾使用的升降設備列入規管,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載貨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和載客用平台;至於只作私人用途或不涉及載人的升降設備,則不納入規管,如獨立單位內的升降設備、純載貨升降機、機械化泊車升降機和地盤升降機。

        升降設備擁有者或實體,例如全體小業主、管理機關、事實管理人或提供管理服務的實體作為責任人,須在法律公佈起一年內為現有升降設備向工務局進行登記,並須分別聘請維修保養公司和檢驗公司,對升降機進行恆常的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完成年檢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工務局成為監管部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架構和人員要求方面,文本建議除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外,前者要求最少包括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及一名全職保養員的編制;後者則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四名全職檢驗員的編制,而文本建議從事維修保養的公司不得從事檢驗業務,檢驗公司也不可從事維修保養工作。

        政府在諮詢文本中建議引入年檢制,日後當升降機未有進行年檢或未能通過年檢,須即時停止使用,當局形容「不能使用升降機」已是對小業主最大的懲罰;當小業主已履行聘請維修保養公司和檢驗公司的責任,若發生事故,責任將自動轉至維修保養公司。現時在當局登記的升降設備保養維修公司有40多間,多數事故為不小心跌倒,不屬機件問題,至今只錄得一宗升降機設備機件事故。

每年強檢業主承擔費用不多

有傳媒關注引入每年強制檢驗後會否間接增加大廈管理費用,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表示,當局現時對升降機類設備的檢驗工作均判予本澳一間實驗室負責,費用不會太昂貴,若根據這個金額,相信攤分後每戶業主需承擔的費用不會很多。

諮詢文本建議,如責任人容許不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又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依據情況可被科處一萬至40萬元罰款;當中最嚴厲的罰則是針對沒有履行義務的維修保養公司,以及檢驗實體作出不誠實的行為,當局又強調立法目的是為預防意外,令公眾使用升降機更有安全保障,並非為了罰人。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補充,該法律是今年度施政報告的立法項目之一,局方會全速跟進立法工作。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的資訊,已上載至工務局專題網頁www.dssopt.gov.mo/zh_HANT/elevator,期間會舉行五場面向公眾、業界及社團的諮詢會,有興趣參與的需要事先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