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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建法獲細則性通過失修業主將被罰
2021-07-29 22:59:45

【本報消息】《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在立法會大會獲細則性通過,根據法律條文規定,法律將於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法律同時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以及往後每五年都應進行保養維修,一旦欠缺維護被投訴或被查獲,嚴重違反者將可能被罰款。

本澳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由行政篇和技術篇組成,其中修改行政篇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在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審議,根據介紹,法案內容增加了工程質量保證期的相關規定,根據工程類別訂定了最短保證期,當中地基及主體結構為10年,建築物的防水、電力系統、供水系統、外牆等均為五年。未來若有建築物出現瑕疵,建築商將要負責免費進行維修保養,但法律並不包括公屋建設,政府解釋指在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已規範了公屋質量,故不列入法律規管中。

根據法案條文,社會上期待的引入強制驗樓並無納入法案,當局僅在法案第15條的保養及維修義務列明僅於需要時才進行,並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如有人投訴或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維修保養,違反會遭受行政罰款。對不提交報告,自然人會被科以2,500元至五萬澳門元罰款,法人科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在會上多名議員也先後針對該方面問題,提出如何執法的關注,議員指尤其是當大廈共同部分缺乏維修保養時候,大廈管委或會擔心被罰款「上身」,且現時仍有不少大廈未能成立管委會,認為在目前大廈管理條件不具條情況下,增加行政責任,可能適得其反。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解釋,增加處罰條文理由是因現行法律已訂明大廈每五年須維修保養,但因為無罰款而無人執行。工務局長陳寶霞則指,現時工務局有進行驗樓工作,但因人手不足無法應付全澳的大廈,並指引入「樓宇狀況報告」旨在強調小業主的維修保養責任,冀業主盡早保養大廈,以免問題惡化。

陳寶霞並強調,罰款由業主支付,有的單位由法人持有,因此有針對法人的處罰條文。涉及樓宇共同部分的問題,則會按分層登記表的比例罰款,不會處罰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