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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予旅客入住私樓將當非法旅館法辦
2021-10-17 21:47:32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政府及後將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根據該份經修訂的法律草案建議,凡住宅出租予獲准在本澳逗留不超過90天的旅客,有關住宅則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當局在2010年制定及實施了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修改法案內容主要包括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將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