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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起入境客需證攜款最少五千元
2021-11-08 22:41:12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作出批示,由下周一起非本地居民進入本澳時,需證明擁有足夠的維生資源,有關金額未來將按計劃逗留的天數釐定,其中逗留不超過七日者,需具備最少5,000澳門元。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合該法律而制定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將於11月15日同日生效。

治安警察局表示,新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內容包括給予澳門特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及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

按現時入境申報條例規定,來澳的非本地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5,000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否則警方有權拒絕其入境。按新頒佈的行政法規,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區逗留時須具備維生資源。同時,年滿18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按照規定,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5,000元;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10,000元;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15,000元;而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元。至於同行的家團成員金額則按每人增加80%計算。相關維生資源除了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二,也可以獲澳門特區接納的電子錢包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所擁有貨幣數額作為證明。法律也設有豁免或減少的規定,包括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證明。

治安警方面也介紹,相對於原有規定,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90日;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為有效落實新法,治安局已開展內部培訓,使人員及早熟知新規範;亦與相關部門、機構和業界進行宣講和做好溝通對接。續後,將會繼續透過各種不同渠道,向公眾、政府部門、業界等不同對象作出宣講,加深大眾對出入境新制度和新法規的認知,提高識法守法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