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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截取法倡允警方先索取紀錄再「追認」
2022-03-01 22:00:56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舉行閉門會議繼續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政府針對任何犯罪可要求提供通訊紀錄,同時在緊急情況例如對具重大法益構成嚴重危險的情況,警方可要求供應商先提供通話紀錄再告知司法當局,並最遲於72小時內「追認」。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舉行的閉門會議歷時約兩個半小時,李靜儀及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指,是次會議主要討論到第三章關於義務及四章處罰制度。

        李靜儀表示,法案建議政府針對任何犯罪可要求提供通訊紀錄,至於有關程序,警方以刑事調查為目的可向司法當局提出,再由法官或檢察官作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商或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紀錄,而面對緊急情況例如對具重大法益構成嚴重危險的情況,警方可要求供應商先提供紀錄,然後再告知司法當局並最遲於72小時內「追認」。

法律生效前預留時間讓居民熟悉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法案訂定12種罪行才可截取通訊,是涉及「內容」;而要求電信公司提供的則是通訊紀錄,並不涉及「內容」,只是提供服務類型、通訊日期、時間及長度等,與截取通訊「內容」不同。而且提供紀錄的做法是針對任何犯罪的情況,政府可作程序要求提供紀錄。即當局如有理由相信「通訊紀錄」有助於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司法當局得以批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通訊紀錄」。

        她指委員會關注建立程序原因,政府回應時稱是參照其他地區,綁架、殺人等嚴重罪行,在刑偵上需快速行動,取得紀錄具緊迫性。並指政府代表在會上強調,截取通訊的「內容」則必須取得法官許可,故兩者是有不同。

        李靜儀又稱,政府初步討論法案公佈後將預留數個月時間再生效,並解釋此舉可待社會認識法律,而有關電信營運商保存紀錄的條文,則會在法律生效日滿一年後生效,以供電信營運商做準備。根據法案第九條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保存紀錄,及依照法定程序向警方提供紀錄及合作義務,保存在澳門特區一年。

        至於法案建議不當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及不當使用資料等會作刑事處罰,當中不當截取按法案建議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政府代表解釋相關刑法的量刑原因,指由於涉及截取通訊,故訂定較嚴厲的規定,對相關法益有更全面的保障。

        對於委員會關注當局會否公佈截取個案數字問題,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的回應指,當局稱適宜由法院決定如何處理公佈數據,不宜由警方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