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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除罩食煙澳漢罪成獲緩刑需交萬元捐獻
2022-07-13 19:00:14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於7月13日以簡易訴訟程序對一宗涉嫌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作出了審理。

案情指,警方於7月12日約19時10分巡經澳門富運台附近,目睹一名本澳居民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隨即上前截獲該名人士。經訊問,嫌犯承認其在外公位於澳門富運台地下之住所晚膳後,因欲吸煙,故從外公住所走到街上,並將其口罩脫下放入右邊褲袋內便開始吸煙。嫌犯同時也承認於7月10日透過電視新聞得悉,澳門政府已就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傳播而作出批示,批示內容由7月11日00時00分至2022年7月18日00時00分,所有人員如非必要須留在住所,且成年人外出時必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之口罩。警方遂現場以該名澳門居民觸犯違反防疫措施罪將其拘捕。

初級法院收到經檢察院移送的卷宗後,當值法官認為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規定的要件,因此,對案件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經審理後,嫌犯在庭上承認控罪,法官隨即作出判決,裁定嫌犯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及第25條第1款(二)項結合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判處五個月徒刑,准予暫緩兩年執行,緩刑條件為一個月內向特區支付10,000澳門元捐獻。

檢院立案處理16宗涉違防疫措施案

        檢察院方面表示,截至本月13日收到警方送來16宗涉嫌違反上述防疫措施的案件,涉案16人分別涉嫌外出時沒有佩戴口罩、佩戴不符合標準的口罩,或非必要性在公共地方作出閒坐、散步或跑步等行為,經初步調查後,相關人士涉嫌觸犯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倘罪名成立,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最高240日罰金。

        現時,檢察院已將其中三名嫌犯移送初級法院以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即日審理,其中兩案,兩名嫌犯因“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一嫌犯被判處五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一個月之內向特區支付一萬元;另一嫌犯被判處四個月徒刑,緩刑一年。

        針對所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違法行為,檢察院將依法立案並在證據充分時,對相關人士提出刑事控訴。

        疫情當前,為維護特區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的抗疫成果,儘快恢復社會安寧和正常的生活秩序,檢察院提請市民大眾,所有人士必須嚴格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和配合特區政府的各項防疫措施,避免觸犯法律並因此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