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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周六起工商業場所恢復有限度運作
2022-07-20 15:35:36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今日頒佈批示,公佈由7月23日凌晨零時起至30日凌晨零時,除了維持社會必要運作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或場所繼續正常運營外;其他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場所,也可在遵守衛生當局的防疫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有限度運營,不過當局同時限令托兒所、購物中心內店舖及樓宇的室內裝修工程仍須暫停營運。

        根據之前頒佈的行政長官批示,由7月11日至22日暫停所有非維生必需的工商業活動,有關的防疫措施對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發揮了作用,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有所降低。今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頒佈的第12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正式宣佈本澳將於周六進入本波疫情的防抗疫鞏固期。


        以下是批示全文: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第24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5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2022年7月二23日零時至7月30日零時,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從事下列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可正常營運:

        (1)提供水、電、天然氣、燃料、電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酒店住宿、清潔衛生、物業管理、批發及運輸生活物資等維持社會必要運作所需的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2)街市、超級市場、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藥房、衛生護理場所等維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場所;

        (3)經主管部門例外批准的公司、實體或場所;

        (二)非屬從事上項所指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遵守衛生當局為此而訂定的防疫指引下可有限度營運,但屬下列者仍須暫停營運:

        (1)托兒所;

        (2)購物中心內不具直接通往公共道路的出入口的店舖,但從事(一)項所指業務者除外;

        (3)樓宇室內裝修工程;

        (三)以上兩項所指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四)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工作、購物,又或其他緊急或必要的原因需外出者除外;人員外出時不能聚集且須佩戴口罩,而成年人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但理髮店在上款規定的期間內可有限度營運,並須遵守該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2022年7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