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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監管法律周六起公開諮詢
2021-01-21 23:23:29

        【本報消息】政府周六起就制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展開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新法案以監控和預防相結合,以保障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前提,以防止損害人類健康和環境為原則;文本建議訂定監控和預防危險品在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潛在的安全風險及問題。

        黃少澤指出,本澳社會快速發展,各行各業基於營運的實際需要,使用的危險品種類日趨繁多,但同時亦為社區安全帶來更大的隱患,一旦未能妥善處理而發生安全事故,後果將不堪設想。

        2015年內地天津市發生化學品倉庫大爆炸事故後,政府對本澳危險品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進行檢視,發現各類危險品散落社區,用作管理的法律法規相當零散,確有需要實行統一管理。

        政府在2017年訂定本澳危險品進出口及轉運管理,以及危險品事故現場行動指揮協調的工作機制,並由消防局建立資料庫實行追蹤管理,透過恆常巡查所得情況制定應急預案,目前當局已掌握84種危險品在本澳的流轉情況。

        政府希望透過是次公開諮詢,在建立相關監管及預防制度、界定及分類危險品、豁免及排除監管、特定活動和設施場所的專門監管制度、執法和諮詢機關、執行機制和處罰制度等方面,聽取社會意見。

        政府在《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中建議將危險品分成九個大類,將危險性大、風險高的危險品列為「禁用危險品」,如氯酸銨及其水溶液,對生產、運輸、出售、進口或以任何形式交易這類危險品訂為犯罪,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此外,考慮到部份危險品一起使用或儲存時,可能容易引起反應及導致危險情況,如漂白水與鹽酸,文本建議禁止將不相容的危險品同時運輸、儲存及持有。

倡建危險品行政監控機制

        草案建議構建危險品的行政監控機制,透過訂立其他預先知悉機制,以及完善現時危險品資料庫的運作,使當局可預先掌握危險品在本澳進出、流轉及使用的情況。入口、生產、銷售、儲存危險品等環節的法人及自然人,將被定義為危險品用戶,具有相應的應遵義務,包括在運輸及儲存物質時具備適當的識別標誌或象形圖,確保危險品按規定運輸及儲存,通知當局有關危險品在澳門的遷移以及發生危險品意外事故,在指定時間內保存進出危險品的記錄或單據,並須向當局就已採取避免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必要措施作出通知及證明。

        建立嚴重意外事故預防機制是文本其中一項重點,在繼續執行現有關於各行業處理危險品的技術和操作規範的同時,賦權相關部門發出指引及建議、採取預防性介入措施,並組織民防培訓及演習,提升管理意識和水平。

草案建議設立危險品受管制儲存區創設法律基礎,政府擬自行或通過批給合同,又或與私人企業訂定提供勞務合同設立危險品受管制儲存區,使用者應支付費用,履行安全規則及其他就使用訂定的條件。

除了對生產、持有或交易禁用危險品罪設有刑事處罰外,對於不遵守當局命令採取保全措施或拒絕監察人員進行監察者,將可構成違令罪;草案亦建議多項行政處罰,對於不屬可構成嚴重意外及非累犯時,會給予指定補正期間,若未補正才繼續處罰程序。

參照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普遍做法,考慮到某些危險品在特定情況下不會構成重大意外事故的危險,將透過補充性法規,行政長官可豁免符合特定條件的儲存場所申請或部分申請,例如住宅可存放不多於三罐石油氣等。新法亦建議不適用於軍事場所、農藥、麻醉藥品、酒精度未達60%的飲料,以及橡膠氣胎及體育球類打氣用的壓縮氣體等。

除了執法當局外,政府建議未來設立「危險品專責委員會」,屬諮詢機構沒有職權,由行政法規規範,對於危險品管理和預防危險品事故提出意見。

法案的公開諮詢專題網頁www2.fsm.gov.mo/ch/CB_rjcsp將於星期六上午九時正式開通,諮詢期內將舉辦六場諮詢會,其中三場的對象為公共部門、燃料及化工行業、醫療及教育機構等業界代表,另外三場對象為全澳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