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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法新文本破例引入業主解租約新制度
2022-10-20 22:45:59

 

        【本報消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都更法新工作文本,負責審議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時表示,新文本較多接納了委員會意見,並引入了新制度,包括建議重建樓宇獲小業主百分百業權同意,或經仲裁程序判決後,小業主可通知承租人解除租約,而承租人則可為此向出租人要求賠償;此外,小業主訂立重建協議後,就不得再訂立新的租約,否則新租約被視為失效。新文本建議該法在明年元旦日起生效。

        立法會本周初復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周四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亦有列席,會議歷時約兩個半小時,會後陳澤武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政府於立法會休會前,即8月30日交來的新工作文本,而復會前雙方顧問團已就新文本進行多次技術會議,故當日會議討論的進度不錯,委員會基本滿意修改的行文。

        早前審議期間,議員認為都更法原文本的標的和適用範圍過於狹窄,政府在新文本中作出修改,新增第二款指都市更新尚包括建築物的保養、維修、更改,以及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而有關的事宜按相關適用法例規定進行;而第一款刪去「以改善居住環境及城市景觀」,是因都市更新應已包涵相關情況,議員認為修改不錯。

新法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有關啟動重建的第一步收集重建意向階段,原文本建議在此前期階段期間須透過重建方案草案來收集其他所有權人對重建的意向,有關重建方案草案須由已註冊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編制,其內尤須載明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委員會認為缺乏彈性,亦較為耗時和開支,新工作文本接納意見,改為利害關係人或業權人只要取得樓宇資料、預計重建負擔的草案,便可開會了解重建意向,無須技術員編製重建方案草案,如得到較多業權人支持就可決定推進下一步工作。

        陳澤武指出,現時規定業主在三年內無法單方面向承租人解約,但為推動重建,政府在新文本中引入新制度,形容是「破咗少少例」,若重建樓宇得到百分百業權同意或仲裁判決後,業主可通知承租人解除合約,但要按《民法典》提前通知,如租約年期為六年以上要提前180日通知,一至六年要提前90日,三個月至一年要30日前,三個月以下就按餘下日數的三分之一提前通知;不過,租約失效不妨礙承擔人根據《民法典》或合同規定向出租人要求賠償。

        同時,若全體所有權人訂立重建協議或強制仲裁判決後,不得再訂立涉及重建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即不能有「釘子戶」,否則租約視為無效;委員會認為新制度可取,可加快重建速度。

        此外,經聽取立法會顧問就更改住宅用途時如何保障業權人的居住權利意見後,新文本建議,除非因應政府主導或城市規劃而一定改變用途的情況,若重建的住宅改為純商業用途,即使只有一個業權人反對,就有關樓宇重建作出仲裁的仲裁庭都會拒絕申請改變用途,除非只改為商住用途,重建後亦會給予其住宅單位;委員會認同修改,認為可保障業權人的居住權利。

清晰都更公司重建參與角色

        他指出,委員會認為原法案文本並未能顯示都更公司在重建過程中的角色、職責和參與方式,現加新增如都更公司主動或因應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支援的情況下,相關資料會上傳至都更公司的網站上,以清晰顯示哪些項目由都更公司推進,或經諮詢後都更公司有參與支援的項目。

        原法案未有列明法案生效日期,新工作文本建議由2023年1月1日起生效,陳澤武表示,二常會原本安排周四、五連續兩日開會討論,但首日審議新文本的進度不錯,只有少部分內容需要修改,周五的會議取消,待政府更新工作文本後,視乎內容是否需要再作討論,或可盡快完成意見書,隨後就可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通過,預計可趕及有關時間安排。

        周四二常會是復會後首個小組會會議,但未有如「618疫情」前般允許傳媒在會議前進入會議室拍照,傳媒需要在演講廳等候會議結束,待小組會主席及秘書移步至演講廳舉行記招總結,期間有傳媒指出現時本澳已無疫情,但立法會並未恢復傳媒進入會議室採訪的安排;陳澤武回應時指,相關安排由立法會執委會基於防疫指引而作出的決定,並建議傳媒向衛生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