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今起公開諮詢30天
2025-04-16 21:53

 

【本報消息】政府周四起公開諮詢《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30天,文本建議透過立法增設介乎醫院及診所之間的「日間醫院」類別,將部份原先只能在醫院進行、施行時間較短且非住院的手術和其他專科醫療服務釋放至日間醫院進行,並訂定相對醫院較低的准入條件,進一步拓展醫療市場的發展空間,並帶動更多以醫療為目的的旅客來澳,促進本澳大健康產業的發展。

衛生局周三早上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內容及公開諮詢安排。對於增設日間醫院會否影響診所生存空間,衛生局局長羅奕龍認為發展大健康產業要有一個思維是「將個餅做大」,政府希望透過增設日間醫院和理順各個醫療機構定位,吸引更多人士投資醫療行業,讓專科醫生可在日間醫院提供服務,認為有助醫療人員發展,而日間醫院主要負責原來由醫院提供的部分專科手術及服務,診所則仍可繼續提供基本門診和小手術服務,相信不會對診所造成競爭。

他指出,參考全球醫療發展趨勢正逐步向「日間醫療模式」發展,增設日間醫院除可拓闊業界的發展空間,亦能讓居民及旅客獲得更多優質的醫療服務選擇。此次修訂參考了內地及其他地區的經驗,結合本澳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對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保障公眾健康。

允「日間醫院」進行專科手術

是次諮詢文本初步建議增設介乎於醫院和診所之間的「日間醫院」類別,在「日間醫院」可以進行部分原先只能在醫院提供的非住院專科手術和醫療服務,預期治療所需時間不超過12小時。文本訂定「私營醫療機構」是指從事以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為業務的私營機構,分為醫院、日間醫院,以及診所;而修法同時為遠程醫療、外展醫療和先進療法的發展,創設法律規範,為居民及旅客提供多元化醫療選擇,進一步拓展本澳醫療市場潛力。

文本建議建立擔保金制度,對醫院及日間醫院提出設置500萬澳門元和125萬元擔保金的要求,當局認為可確保機構未能履行應有的責任時,透過擔保金作賠償的保障,尤其考慮到醫院及日間醫院主要提供專科醫療程序,涉及的責任較大,須給予就診者更充分的保障。擔保金作為開設醫院及日間醫院的准入條件,可確保有實力及具資質的企業進場,確保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立法亦考慮到規定醫院及日間醫院均須透過制訂內部運作規章,明確機構的各項服務流程及機制,尤其應急預案、人員管理及投訴處理等方面,確保醫療服務質量及安全。

            政府並建議因應定位不同,明確不同醫療機構准照類別的場所設置標準,建議醫院最低面積為900平方米,至少20張住院病床,日間醫院最低面積500平方米,至少五張非住院病床,並有相應的最低人員配置要求,實現錯位發展及優勢互補。新法並建議訂定各私營醫療機構類別對應的基本設施和設備要求,包括醫院除要繼續設有住院部外,還新增要求強制設有急診部、深切治療部、婦產及新生兒部,日間醫院則不可設有相關設施。衛生局將透過技術性指引訂立進行各類特定醫療程序的環境、設施及設備要求。

醫療機構須清晰展示價目表

新法並要求所有醫療機構均須在機構內清晰展示項目價目表,並列出基本項目及收費等,尤其掛號費、診金及專項醫療服務等,價目表須設定合理範圍,並指出可調整收費的考量因素,以避免醫患的收費爭議。

文本提出增加遠程醫療、外展醫療及先進療法的規定,遠程醫療僅可由醫院提供,先進療法可由醫院或日間醫院提供;而醫院、日間醫院和診所均可提供外展醫療。羅奕龍指出,這些醫療業務是大勢所趨,目前特區政府亦有為安老院舍中行動不便的長者和殘疾人士提供遠程門診醫療服務,期望通過今次立法,更好地保障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居民的權益,促進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

            未來醫院、日間醫院、綜合診所將以准照制度發牌,而登記制度僅限於一名註冊醫療人員的診所適用,即具備兩名或以上註冊醫療人員的場所不得以共用醫務所作新登記,新法生效前已執業的兩人共用醫務所可繼續以登記方式執業,直至現存醫療人員執照註銷或失效為止。據了解,本澳現時部份私營醫院未有提供急診部等設施,現時的醫院須在過渡期內滿足設立的最低要求,尤其病床數目和場所面積等,未能滿足相關要求的醫院可按規定申請日間醫院或診所准照。

            文本並建議引入一站式發牌程序,以衛生局為統一申請入口,並引入聯合審批制度,冀簡化發牌程序,提升審批效率。同時加入拒絕或妨礙衛生局巡查工作可科處違令罪。醫療廣告方面,在保障就診者獲得正確資訊的前提下,考慮適度放寬醫療廣告的內容,允許刊登醫療服務項目等內容。

            《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期由4月17日至5月16日,為期30天,期間政府將安排三場團體諮詢專場及兩場公眾諮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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