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政府擬改以法律形式更全面規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行政會已完成討論國安委的法律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通過,同時,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政府會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
行政會周一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已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負責跟進該法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曾翔亦有出席。
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特區透過經第47/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
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政府認為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同時,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政府認為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黃少澤提到新的國安委法律將於公佈翌日後,並取代現行的相關行政法規;國安委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規範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規範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規範國安委的運作;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預算綱要法》的條文。
日後將成立國安委秘書處
黃少澤指日後將成立國安委秘書處,並會成為常設機構,由保安司司長兼任秘書長,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維護國安決定,統籌維護國安工作,包括文化、經濟和核安全等非傳統安全工作,以及宣傳教育等,取代現時由司警輔助及執行的辦公室,有關做法與香港和內地相同,日後將透過行政法規與法律同步生效。

同時,政府並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黃少澤解釋根據現行訴訟法典的一般規定,庭審審理過程是公開的,但若涉及國安原因下,若法官認為公開審理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可決定進行例外的閉門審理;至於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除了現行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外,日後國安事務中倘可能涉及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今次亦建議涵蓋。
至於訴訟代理人方面,如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安事宜的非公開審理,將會對案情全面掌握,故政府認為對於涉及國安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作出要求,需獲得法官的特別許可,而法官發出該許可前需聽取國安委的約束力意見,若審查後認為無問題,就會對訴訟代理人發出特別許可,並可參與整個過程,否則就要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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