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中級法院就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案件作出宣判。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後刑期由第一階段的21年改判為24年。
本案由五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包括主審法官兼中院院長蔡武彬(裁判書製作人),以及助審法官馮文莊、譚曉華、周艷平及盛銳敏。第二階段審理主要關於江志涉嫌與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長期透過「拆案」方式,協助處理包括聘用黑工、毒品、偽造文件等多類刑事案件並收受不法利益。
蔡武彬宣讀判決書時列舉多宗由江志負責的案件,證實他利用助理檢察長職務之便,在承辦偵查卷宗過程中將案件歸檔,使涉案人免除控罪,並向涉案人收取利益。部分案件還顯示江志與何金明或蔡秀英分工合作,利用江志公務員身份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促使案件歸檔,令涉案人免受刑事追究。
蔡武彬指出,江志作為澳門回歸時宣誓就任的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恪守法律原則、廉潔奉公,為特區政府把關,但卻以權謀私,觸犯法律。又指出江志在多宗案件中起關鍵作用,「無其參與,無法實現犯罪」,他的不法行為對澳門影響深遠。
最終江志被判觸犯六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五項瀆職罪和一項濫用職權罪,12罪並罰合共判處12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其2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同案第二被告、律師何金明及第三被告、商人蔡秀英亦多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囚15年及16年9個月的單一刑罰;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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