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上周四獲立法會全體會議會票通過,特區公報周一刊登該法律,並自公佈翌日即周二起生效;特區公報同日刊登配套行政法規《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同樣周二起生效。
過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性質是負責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安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以行政法規形式作出規範;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今屆政府提出提升規範國安委的法律位階,改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賦予國安委更堅實的法律基礎,國安委會負責澳門特區維護國安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國安委具職權判斷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該決定執行力。
為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澳門特區在經濟、文化、社會等非傳統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法案擴充了國安委的組成,除了各司司長均為國安委的成員外,並加入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與此同時,政府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立法會上周四全票通過國安委法律後,行政會隨即在翌日公佈完成討論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取代原由司警局提供的輔助及執行,該行政法規周一與國安委法律同日刊登在特區公佈,同樣於翌日起生效。司警局相關部門亦相應撤銷。
秘書處設五廳編制34人
國安委秘書處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負責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國安委的相關決定,開展全部與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的工作,包括協調開展涉國家安全信息資源的收集研判、整編通報,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和響應工作,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秘書處人員編制為34人,設政策研究、風險防控、聯絡協調、宣傳教育和綜合保障五個廳級單位;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及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除秘書長、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共五人的任命會對外公佈外,其他人員的資料依法保密不會公佈。
另一方面,國安委法律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
訴訟程序方面,法律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即律師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法官應啟動相關機制通知律師申請參與訴訟的特別許可,附同訴訟委託書、代理人資格證明、家庭成員情況、國籍、與境外組織或個人聯繫情況等資料,法官會將申請資料提交國安委,由國安委就是否發出特別許可作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法官基於此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上訴。
法律設立開支特別制度
保安司司長陳子勁上周五列席立法會細則性審議國安委法案時對此曾經強調,該許可機制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防止透過訴訟代理人的行為導致國安機密外洩或導致國家利益受損,他強調此舉並非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不影響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的從業資格;僅透過必要的資格審查確保國安利益不受潛在風險威脅,實際上是為國家安全建立一道防火牆,確保國安底線在司法程序中不受損害。
同時,法律規定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序中,如法官認為公開訴訟會損害國家利益,獲國安委確認後,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訴訟。陳子勁就提到該安排是為了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及審訊公開的原則之間取得平衡。
另外,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法律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 loading...
-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