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案,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法案明確中央授權澳門特區行使管理權的85平方公里海域屬公產,特區政府透過該法規範海域的使用與管理,並建議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並須繳付海域使用金;對於違法情況除設有行政處罰制度外,部份情況會以違令罪處理。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周一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行會完成討論的《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黃少澤介紹法案時表示,《海域管理綱要法》規定特區政府根據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為有效管理海域,特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綱要法同時規定政府可通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並以專門法規規範批准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
《海域使用法》明確海域屬公產,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同時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法案並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該法亦提出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同時又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法案同時提出要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法案草案已獲中央政府認可

政府兩年多前曾同時就《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海域使用法》進行公開諮詢,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海域使用法》採納了諮詢文本中大部份內容,並已獲中央政府認可。
根據法案建議,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黃穗文解釋專用批給適用於具長久性、涉及重大投資的用海項目,如公益性質或對澳門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的項目,年期為二至15年,將透過公開競投批給。臨時使用准照針對短期用海且不涉及重大投資的情況,藉以為特區政府保留較大彈性以配合城市規劃需要。
當局在審批時將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確保用海申請與區劃無衝突矛盾,再按程進行審批,而相關海域使用金的具體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
黃穗文並解釋「海域使用」的定義是長期佔用海面或海底特定區域的行為,若僅開展海上賽事、遊艇會停泊遊艇或船上遊等,均界定為海事活動,即使重複或定期舉辦都只需按現行海事活動處理,不屬《海域使用法》規管範圍。

有關法案提到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黃穗文重申中央政府批給本澳的85平方公里海域,初衷是支持澳門可持續發展,希望澳門將海域用好、管理好,她認為要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核心在於監察到位,並透露目前85平方公里海域中,約三成已使用或已獲批准使用,若已獲批准用海的私人實體未依法履行保護或定期維護海域的責任,當局將依法處罰。海事局會聯合海關等部門會開展海域巡查,包括需要乘船巡查的龍爪角、蝙蝠洞等較偏遠的海域,確保無監管死角,杜絕海域被濫用、非法佔用或被垃圾污染,防止海洋環境受損。


生態島按政府實際情況規劃
黃穗文表示,海域使用法確實參考了土地法,但僅有60條條文,較土地法簡單,且85平方公里海域已訂明屬於公產、屬國家所有,不存在私人財產,無任何專營批給等歷史包袱,因此海域使用法更側重於政府部門如何監管用海。
對於諮詢期間環保團體提出要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保育中華白海豚,法案如何回應這些訴求,黃穗文回應時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海域管理的重要大前提,法案亦已明確這一原則;海洋功能區劃內設有海洋保護區、海域保留區,禁止開展污染或損害環境的活動,而所有用海申請均需嚴格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至於保護中華白海豚,市政部門已參與相關保護工作。黃少澤補充法案已規定用海項目須聽取環境保護局意見。
在諮詢期間曾引起關注的「生態島」等政府工程是否採用專用批給,黃少澤首先回應指生態島將按照特區政府的實際情況規劃,相關規劃仍在進行中。黃穗文就補充基於公共利益開展的用海項目,例如由公共建設局或環境保護局的項目,政府會透過跨部門機制徵詢海事、環保和市政等部門意見,再由行政長官批准用海,不屬於適用於私人實體的專用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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