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政府正就《社團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期至9月23日止。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行規範結社程序及社團運作規則的法律實行多年,在多方面均難以回應發展需求,政府認為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專門的社團法律制度,在充分保障澳門居民結社自由的前提下,進一步規範社團的設立與運作。新法將爭取於今年內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周一舉行《社團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公佈於8月10日至9月23日為該法進行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黃少澤會上致辭時指出,結社活動在本澳具有悠久歷史,社團長期積極參與本地社會服務、政策倡導、選舉事務等多領域治理,已成為居民社會參與的重要平台及推動澳門社會繁榮發展的關鍵力量。
他並提到本澳社團數量已由特區成立時的不足2,000個躍升到目前的12,400多個,惟現行法律在完善結社權保障、促進社團內部治理、引導社團良性發展、優化行政監管等方面,均難以回應時代發展需求,政府認為有必要重新制定專門法律制度;政府經過近兩年分析研究初步定出完善社團管理制度方案,並草擬了《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即日起公開諮詢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黃少澤強調政府完善社團監管不僅沒有違反《澳門基本法》結社自由權利,反而更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是次法律制度制定是基於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特區政府在保證結社自由和社團獨立自主下,結合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保護他人權利自由的需要,從社團設立標準、登記管理程序及統一監管主體等方面著手,完善社團管理制度,確保社團受到有效、公平和合理的監管。
他認為修法既確保結社自由獲得保障,也完善監管制度,並在兩者取得良好平衡前提下,進一步完善社團管理制度、引導社團良性發展、發揮社團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身份證明局作為統一主管實體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介紹修法內容時表示,建議將現時實行多年且分散在《民法典》及第2/99/M號法律的社團制度規定作統一處理,同時將現時由身份證明局、公證署及法務局處理社團的設立,改由身份證明局統一處理社團設立和登記整個流程,同時作為已登記社團的監管主體。
修法同時進一步明確社團設立的基本要求及要件,包括由至少七名創立人向局方提設立社團的申請,且這七人須為首屆機關據位人;而機關成員至少由七人組成,包括會員大會主席一人、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分別至少三人。創立人須為成年的澳門居民或屬依法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並須提交能夠實現社團宗旨的相應專業資格或從事特定範疇業務活動的能力證明;三年內未曾擔任因違法而被消減社團的重要職位,以及未曾被確定裁判判處五年或以上徒刑,或未曾因違反國安法而被確定判處徒刑。
以「總會」或相同意思的詞語為名稱設立社團,就須有三個或以上已在本澳設立且宗旨、性質或類型與擬設立的總會相關的社團同意加入。政府並建議對境外社團在本澳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機關據位人或其他社員中半數或以上為非澳門居民的社團進行規範,包括在設立時要提交所有社員基本資料,且須於每年定期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更新資料,當局亦可要求相社團提供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
新法允國安理由可拒社團設立
為強化審查權,新法會賦權身份證明局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拒絕社團設立,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私人實體提供協助、意見或資料,以及請求澳門特區維護國安委員會對相關社團進行審查。

根據政府資料本澳現時設立的逾1.2萬個社團中,僅有約8,500個社團曾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機關據位人資料,陳海帆指,約有四成多的社團逾五年沒有提交資料,為確保已設立的社團有實際運作,以及妥善處理「休眠社團」問題,文本建議引入補正機制,對不依法律規定及章程運作的社團給予補正期(例如一年),如屆滿後社團仍未作出補正,該局可作出社團消滅的決定,有關社團仍可透過行政或司法途徑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不得上訴。
政府又指出,社團的會址屬社團與本澳建立實際關係的重要一環,建議在新法生效後設立的社團新增會址的要求,包括須設在澳門境內,且一個地址最多可被三個社團登記為會址等。另外,現時社團章程須在特區公報上刊登的手續,將改為在身份證明局網站公佈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修改章程時亦是;會員大會召集通知須在身份證明局網站公佈。

《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現已上載至諮詢專頁www.dsi.gov.mo/assocp、政府入口網站政策諮詢專頁等供市民查閱及下載。政府在諮詢期內將三場公眾諮詢會及兩場專場諮詢會,有興趣參與公眾諮詢會的市民可登入諮詢專頁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370777或28370888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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