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海域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的海域使用金,按不同用海方式,每平方米海域面積每年繳納的使用金金額介乎40至60澳門元,該批示自12月1日起生效。
配合《海域使用法》由12月起生效,建立專用批給與臨時使用許可兩類有償用海制度。行政長官批示指出,經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每年繳納使用金以判給金額為準,但該判給金額不得低於按規定計得的總金額。經豁免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及經申請獲發的臨時使用許可,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按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用海方式及相應每平方米海域面積單價計算,並由海事及水務局結算。

豁免公開招標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以及經申請獲發的臨時使用許可,每年繳納使用金按用海方式及相應的每平方米海域面積單價計算;若用海項目涉及不同用海方式,則須按相應用海方式面積計算總和。使用金金額在首年及第二年分別須繳納50%及80%,第三年起則須繳納全額。
根據批示所訂明的用海方式,包括設置碼頭所使用的海域;船舶航行使用的海域、開敞式碼頭前沿的船舶靠泊和迴旋水域、有防浪設施圈圍的港池所使用的海域;鋪設海底通訊光(電)纜、電力電纜、排污或輸水管道及輸送其他物質的管狀設施所使用的海域;抽取或排放海水、冷卻水、達標處理的污水等所使用或受納的海域;採用透水方式構築的如平台、海面棧橋、引橋、高腳屋、潛堤、塔架等構築物所使用的海域;採用非透水方式構築的不形成圍填海事實或有效岸線的防波堤、堤壩、設施基座等構築物所使用的海域;以及以上述用海方式以外的用海所使用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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