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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批前民署工務局粗疏大意 致內港北泵站缺陷難修補
2023-06-11 22:04:25

 

        【本報消息】本澳低窪地區水浸問題困擾社會多年,政府近年進行多項基建加強防洪排澇能力,惟審計署報告揭示動用逾億元公帑興建的內港北泵站,實際只能應付10年一遇降雨強度;署方批評負責統籌興建的前民署和負責技術把關的工務局,在排澇標準的選用上各自為政、粗疏大意,未有採用20年或以上更高標準應付長遠需求。由於基建不會輕易拆卸,有關缺陷將長期存在且較難完全修補,即使內港南泵站會有補足措施,但無法改變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不足的既定事實。

        審計署公佈《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報告指基於內港北持續受水浸影響,前民署早在2010年提出興建內港北泵站,原定於2014年完成,期間曾因文物保護及用海等問題而需重新選址,導致未能如期動工,最終延遲至2019年動工,建設內容包括對下游排水管道進行更換、新建箱涵渠及雨水泵房,以及封閉沿岸雨水排放口,判給金額逾1.09億澳門元,至2021年竣工。

批工務局更新標準無告知前民署

審計署跟進了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的選用過程時發現,前民署在排澇標準選用上,未有諮詢工務局或作專門研究,只在完成施工計劃後才交予工務局核准。現行法例規定工務局有責任對排澇標準進行把關,然而,工務局雖然已於2012及2017年透過兩份研究報告,知悉內港區應採用20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但該局不單未有將研究報告寄予前民署知悉,且在2017年3月上呈行政長官核准同意採用20年一遇降雨強度排澇標準後,同年年底審批內港北泵站施工計劃時,對工程只採用了10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沒有提出意見。

內港北泵站於2021年5月底竣工並試運,但同年隨後的6月1日,在暴雨之下該區仍出現嚴重水浸。市政署分析歸納水浸原因時指出,主要是泵站開泵及停泵的水位設定未調試好、舊有排水管道排水能力不足,以及有積水從其他集水區流入。不過,審計署經分析當日雨量、水位及泵站運作數據後,發現降雨初期雨勢不大且在箱涵渠尚未滿情況下,已更換的排水管道將雨水排入箱涵渠的速率,低於當時雨水向相關排水管道匯集的速率,說明存在排水能力不足的情況。

內港北泵站建成後,工務局又開始籌建內港南泵站,確定採用50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建設,並基於內港北泵站採用的排澇標準不足,確定會在內港南泵站工程中,以新建旁通排水管道將內港北雨水分流至內港南及額外增加設計流量的方式,對內港北泵站作補足措施,工程已於去年第四季動工,整項工程估算約為3.5億元。

現時負責內港南泵站及下水道工程的公共建設局就報告內容回覆時提到,內港南原設計擬在巴素打爾古街及火船頭街建造直徑1.4米雨水管,將內港北與內港南排水系統連接,以便將內港北雨水分流至內港南的排水系統,經考慮工程對交通影響,將改在海邊新街建造一條直徑1.2米雨水管道連接至新馬路現有排水系統,將由新馬路流向內港北的雨水分流至內港南的排水系統。

審計署批評前民署在建設內港北泵站時,只為滿足《澳門供排水規章》最低要求,並非以滿足長遠城市發展需求作為導向;內港北最低窪一帶按常理應採用更高的標準,才能承受預計可能從各方而來的雨水,即使署方不知悉工務局研究結果為至少考慮採用20年一遇降雨強度,亦應考慮該規章中所定的20年或25年,而非採用針對一般情況下常用的10年一遇降雨強度。

內港北泵站排澇不足成既定事實

審計署同時批評工務局作為專業技術部門,在審視公共基建方案時有職責進行技術把關,即使工務局已知悉內港整體應採用最低排澇標準為20年一遇降雨強度,在核准最後一份內港北泵站施工計劃時,未有就排水管道應採用10年一遇降雨強度以上的優化意見給予前民署考慮,反映該局未有盡本分進行技術把關。

署方認為從是次審計可見,內港北泵站本質上未必能應付未來的長期需求,令投入的公帑未能發揮最大效益,每項基建均涉及龐大投資金額,同時建設過程往往需要進行長時間的掘路、封路等安排,影響民生之餘,倘在建成後才發現不足,一般難以進行拆卸重建,否則不單止浪費公帑,更會對民生造成二次影響。

此外,即使現時在內港南泵站作出補足措施,亦僅屬建造排水管道,無法改變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不足的既定事實,而補足措施極其量只能起紓緩作用,並非應對未來城市發展的妥善處理。

審計署強調,治理水患是多年來施政方針明確提出的工作承諾,但是次審查所揭示的問題,反映相關部門統籌不善、管理不當。這些缺失不但令特區政府具體的政策措施延遲落實,更令社會各界長年累月的訴求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得到妥善的回應。相關部門應作出全面認真的檢討,制定有效措施改善報告提及的所有問題,確保基礎建設能達致預期的目標。

市政署方面回應時表示,高度重視有關審計報告,將依循報告提出的建議,認真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積極加強和各公共部門的溝通,共同做好治水排澇的工作;署方解釋以10年一遇的降雨強度作為最低設計標準,是考慮了區內所能收集的雨水量,而建成的設施整體排澇能力超過10年一遇的設計標準,可以有效應對該區在降雨及暴雨天氣時的排澇需要;泵站運作兩年以來,歷經多場暴雨及颱風等惡劣天氣,尚未需要啟動泵房全部水泵排水,周邊地區的水浸情況有所改善。

公建局回覆時表示,高度尊重報告內容,並將會謹慎履行自身職責,積極推動部門間的溝通協調。該局表示認同報告中指內港區域應採用更高的排澇標準,但在審批內港北泵站施工計劃時,基於研究報告仍未獲最終批准,因此未有作為審批標準或依據,現時各項工程已按照防災減災十年規劃建議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