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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存放通渠水酒精漂白水下周三起設上限
2023-08-16 22:01:02

        【本報消息】去年八月特區政府頒佈了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訂定在澳門特區監管、監測及監察危險品和預防危險品在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今年7月24日亦頒佈了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及六項行政長官批示等補充規範,一系列法律法規將於8月23日起生效實施。

        政府表示,《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構建了「危險品的行政監管體系」及「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損害體系」,讓政府預先掌握危險品在本澳的進出、運輸、儲存及使用等實況,藉以排除危險品在各個環節中的安全隱患,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則明確訂定消防局、治安警察局、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民航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等公共實體為具職權公共當局,依照其各自職權預先獲悉危險品在本澳的庫存、種類、流轉、使用地點及用途等最新情況,為危險品資料庫提供數據。

處罰制度更具阻嚇力度

        危險品用戶亦須履行預先通知的義務,但為了減少對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了豁免預先通知義務的豁免量,如通渠水及消毒酒精的家用豁免量上限是五公升、漂白水的家用豁免量上限是50公升,即對於未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則不需要預先通知公共當局。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賦予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強制某類危險品進入澳門或在本澳生產後,須立即儲存於受管制儲存區,直至該等危險品被使用或出口至外地為止。根據第10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有六類共有95種的危險品須儲存於受管制儲存區內,且其對外貿易活動僅可由合資格的轉運公司負責。

        基於某類特定危險品對人和環境的安全均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制定更具阻嚇力度的處罰制度,當中包括「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危險品罪」;拒絕監察人員依法進行監察或者對有關緊急通知不予配合者將構成普通違令罪,而不遵守或故意阻止具職權公共當局依法採取防範性措施者,則構成加重違令罪。在行政違法行為方面按其性質分為若干等級,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50萬元罰款,如屬法人,其上限可提高至100萬元。

        自《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公佈後,消防局透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各界進行宣教推廣工作並在消防局網站開設專頁。隨著今年七月公佈的《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及六項行政長官批示等補充規範,消防局已在原有基礎上深化相關宣教工作,藉以加深社會各界對新的危險品法律制度的認識及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