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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倡建築法防火法應互相配合
2021-02-02 18:34:41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分析及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在會上希望確認政府認為實現強制驗樓必須單行立法的原意。

法案條文提出建築物保養維修的年期,工務局亦有權通知或命令業權人維修建築物。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在會上認為若法案未列明屬強制驗樓,質疑法案提出的相關罰則是否適用,因此希望再次確認政府提出強制驗樓須單行立法的原意。

在保養及維修義務方面,法案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的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維修工程,尤其自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10年,仍未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者。陳澤武指條文生效後適用於新舊樓宇,即驗樓非強制性,政府曾解釋是因為人手問題做不到強制性。至於法案建議建築商須對工程質量有保證,地基及主體結構保養為十年,外牆飾面、建築物防水、電力系統、雨水及污水排放系統、防火安全系統等保養為五年。若保證期內發生問題,建築商有責任保養維修。但過了保證期後,責任則歸於業主。

委員會同時關注法案的「包底」處罰條款,如違反該法律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或法人會科處罰款。委員會希望政府回應「包底」的處罰條款是否就不適用於建築物保養維修,因為屬非強制性。

法案亦提到,如發現建築物有缺乏保養的跡象,業主會需提交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其內列出須進行工作、措施或工程,並定出有關期間。勒遷程序方面,法案建議除了民居,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現時勒遷都需要司法命令狀。委員會在會上提出為何只有律師樓及醫務所需要司法命令狀,其他如傳媒機構、信用機構、會計師行、銀行等同樣有商業機密,詢問政府會否參考正在立法會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類似條例,考慮不用司法命令狀都能進入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

另外,法案建議工務局在執行例如已被命令維修的建築物勒遷時,仍需事先取得司法命令狀才可進入建築物的住所。陳澤武指正在立法會小組討論階段的防火安全法案亦存在同類情況,政府正研究可否豁免,委員會認為兩份法案應互相配合,將了解政府取態。

委員會亦關注在勒遷及拆卸的建築物現場內,政府處理動產的具體操作,包括如何衡量文件是否具價值。陳澤武又稱,目前法案審議進度理想,預料農曆新年後邀請政府官員列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