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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涉用他人健康碼入境被控違防疫罪
2021-06-24 23:59:52

        【本報消息】政府連續兩日公佈涉及不當使用澳門健康碼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案件。繼一名本澳居民前日入境填寫健康碼時,隱瞞14天內曾到過廣州市越秀區遭舉報後,一名在衛生局外判公司任職的外僱工作人員亦因使用他人健康碼截圖入境而被識破,二人一旦罪成將面臨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罰金。

        被問到兩宗事件,是否說明由居民自行在健康碼申報行蹤存在漏洞時,衛生局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在政府疫情記者會上回應指,市民入境時作健康申報具法律依據,本澳現行法律法規暫時無法得知市民的行蹤,必須由市民自行申報,透過事件反映健康碼制度是有意義的,當居民瞞報、漏報時當局仍能從其他渠道得知,相關人士會受到法律相應的處罰。她再次呼籲居民在澳門健康碼上如實填報症狀和旅居史。

        檢察院下午也發出新聞稿,公佈收到衛生局檢舉指一名外僱企圖使用他人健康碼截圖入境本澳,對於事件由檢察院公佈而非衛生局,梁亦好解釋事件是在工作上發現,當局按工作程序向檢察院檢舉,由於與防疫關係不大,因此沒有公佈;她並證實該名外僱是在衛生局外判公司任職的工作人員。

涉事者任職衛局外判公司外僱

檢察院表示,事發當天該名外僱入境澳門時因出示的核酸檢測結果已過有效期,且無法出示有效的核酸檢測證明,故未能入境澳門,但外僱隨後要求他人向其傳送非其本人的健康碼截圖,並使用該健康碼意圖再次入境澳門,最終被駐守入境口岸的衛生當局檢查人員識破,從而揭發事件。

針對嫌犯涉嫌逃避防疫措施導致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院對嫌犯作出「違反防疫措施罪」的控訴,將依程序適時移送初級法院排期審理,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六個月徒刑或科處最高60日罰金。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特區政府採取多種防疫措施,包括入境本澳須持有特定期限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及從特定地區入境本澳須於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倘違反衛生當局依法制定的防疫措施,可科處最高二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

檢察院表示,今年一月至六月中旬,檢察院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的「違反防疫措施罪」提出控訴的案件有九宗(含該外僱),另有五宗待決。

居民瞞曾赴穗越秀行蹤被舉報

在提出控訴的其他八宗案件中,計有四名本澳居民以及四名分別來自內地、台灣地區和美國的旅客共八名嫌犯被提出控訴;當中,五宗案件涉及違反醫學觀察的規定,包括沒有依照指示前往指定的地點接受醫學觀察,又或在醫學觀察期間擅離指定的觀察地點;另有三宗案件涉及未持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娛樂場的情況。

另外,衛生局公佈收到舉報揭發一名本澳居民入境時隱瞞曾到過廣州市越秀區,目前已被強制隔離,並向檢察院檢舉。梁亦好補充,涉事居民長居珠海,星期三入境本澳是辦理私人事務,強調涉事居民並非密切接觸者,需要被隔離的原因是曾經去過中風險地區,所以無需要公開該名人士在澳門的行程。

有傳媒關注舉報者的身份,梁亦好解釋,為保護舉報人當局不會透露太多;但補充該名居民是在入境後沒有作出如實申報,才會被人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