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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店月中起需設實體店申領證明
2021-11-02 22:58:18

 

【本報消息】《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將於11月15日生效,屆時所有外賣店均要有實體店且不可在住宅中經營,開業前需向市政署登記,而已經開業的外賣店可在六個月過渡期內,即2022年5月15日前向市政署登記,獲發登記證明後需張貼在外賣店或網站顯眼處,而外賣叫餐平台則有責任確保平台上的外賣店已依法登記,並將登記資料顯示在平台上。

        是次外賣場所登記制度屬強制性,規範對象為任何現時未領有准照,且涉及食品處理、加工、調配,並向公眾零售的外賣場所,包括小食店、外賣飯盒店、燒味/鹵味店、外賣飲料店、壽司刺身店、麵包西餅店、烹煮或調配外賣食品的便利店及手信店等,藉以進一步完善本澳外賣店的食品安全監管,強化生產以及處理食品的管控;市政署早前就派員逐一走訪了現時在本澳開業經營的1,800多家外賣店宣傳新法。

        為讓外賣食品業界對新法規有更深入瞭解,市政署上月底舉辦了三場業界專場說明會,邀請本澳外賣食品場所經營者、行業代表等出席。會上,市政署代表就登記制度的設立目的、適用對象、場所要求、監管項目、電子化申辦流程等作全面介紹。

與會者普遍關心登記制度的適用對象、對場所設施設備及衛生之要求,以及法規生效後的執法監管,以至處罰細則等內容,市政署食品安全廳人員即場解答出席者提問。署方希望透過講解會讓從事外賣食品生產經營的持份者更加清晰法規要求,以及各項執行細則,推動業界履行自身責任,守法經營,共同維護本澳食品安全。

需在店舖網站展示登記證明

在新的登記制度下,外賣店必須要有實體店,但不可設在私人住宅;11月15日制度生效後,新開業的外賣店必須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向公眾開放;在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的過渡期內,即明年5月15日或之前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獲發登記證明。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法規並明確所有已完成登記的外賣店均須在店舖顯眼處張貼登記證明;若外賣店有透過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經營或傳播途徑則須於上述媒介上顯示相關的登記資料,例如場所登記編號,供消費者閱覽。而網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經營的外賣店必須已經完成登記,並將已登記的資料顯示於平台上。

政府並透過登記制度,要求外賣店要具備良好的營運條件,確保場所內有基本及運作良好的設備及設施,包括通風、照明及收集垃圾的設備,防止蟲鼠滋生的設備,如售賣需要溫度控制的食品,就要具有冷藏及熱存設備且附有溫度顯示,如配製壽司、刺身或生食海產品,就需要與其他食品業務分開,如場所兼營外賣食品以外的業務,就要有與其他業務分開的獨立區域。

罰則方面,倘若外賣店未獲登記證明而向公眾開放,科澳門元二萬元罰款;如違反營運條件,科1.5萬元至3.5萬元罰款;外賣店未有將登記證明或資料張貼在場所或上載網絡媒體上科5,000元罰款;食品外賣平店如沒有確保使用平台的外賣店已依法登記,並繼續允許該外賣店上線,科5,000元罰款。

        有關登記制度不適用於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攤位、公共街市攤位、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按其他法規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例如餐廳、食肆和食品加工場等。

市政署早前已對《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開展一系列宣導,除派員逐一走訪了現時在本澳開業經營的1,800多家外賣店;亦於食安資訊網設立「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公眾如欲瞭解更多登記制度的詳細內容,包括適用對象、場所要求、申請手續等,歡迎登入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或食安資訊流動應用程式(App)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