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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下周繼續實施「相對靜止」疫措
2022-07-16 15:16:16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昨日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第24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5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七)項的規定,作出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2022年7月18日零時至7月23日零時,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在不妨礙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下,所有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暫停營運,但下列情況除外:

(1)提供水、電、天然氣、燃料、電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酒店住宿、清潔衛生、物業管理、批發及運輸生活物資等維持社會必要運作所需的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2)街市、超級市場、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藥房、衛生護理場所等維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場所;

(3)經主管部門例外批准的公司、實體或場所。

(二)上項所指可繼續營運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三)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人員外出時須佩戴口罩,而成年人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

批示自2022年7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