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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豐責任人被判需賠償逾3,800萬元
2021-04-25 22:45:10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指初級法院就檢察院代表特區,以及社會工作局就善豐花園事件責任人提出的兩宗訴訟合併成一個卷宗一併審理,經審議級判處案中多名社告需向澳門特區和社會工作局賠償損失。

根據案件,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區(第一原告)針對善豐花園的建築商何榮標(第一被告)和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善豐花園地基和建築的指導工程技術員JOAQUIM ERNESTO SALES(第三被告)、蘇豪薈地段的所有人德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拆卸蘇豪薈地段上舊建築物北泰工業大廈的建築商黎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五被告)、蘇豪薈地段地基鑽孔樁工程的建築商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第六被告)以及蘇豪薈地段的拆卸工程及建築工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張念島(第七被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通常宣告案,請求法院判處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原告償還後者為防止善豐花園倒塌、確保民眾和臨近樓宇安全以及為評估善豐花園的安全和穩定性所作出的開支合共12,805,589.66澳門元,以及支付原告在善豐花園的完整解決方案出台之前為跟蹤及監測該大廈、臨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廈、澳華大廈和廣興大廈的結構所作出的開支;若以上兩項請求被判全部或部分不成立,則請求判處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被告連帶承擔相關費用。在訴訟過程中,蘇豪薈地段拆卸工程的承保公司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被告)和蘇豪薈地段地基工程的承保公司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被傳召以主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同時,社會工作局(第二原告)亦針對前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另一通常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處三被告向其償還該局已支付予受善豐花園事件影響住戶的費用和補助,以及向其支付該局在將來墊支的款項等。初級法院將兩個案件的卷宗合併成一個卷宗一併審理。

涉多名業主訴訟案仍待決

初級法院經審議後作出裁決,裁定第一原告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以及第九被告(以5,000,000.00澳門元為限)以連帶方式向第一原告支付12,805,589.66澳門元,並以連帶方式支付第一原告在主訴提起至善豐花園清拆前為跟蹤及監測善豐花園、臨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廈、澳華大廈和廣興大廈的結構所作出的開支,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裁定第二原告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第二原告支付25,396,500.00澳門元的款項,以及第二原告在訴訟提起至善豐花園清拆前已墊支的其他與前述款項性質相同的款項,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裁定兩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

據了解,除特區政府外,至今亦有數名善豐花園的小業主共同針對蘇豪薈地段的建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就六個單位、四個車位的損失獲得賠償,目前相關訴訟程序仍然待決。初級法院還沒有受理任何涉及善豐花園重建費用之訴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