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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採購法》交立會 倡建集中採購制
2024-01-11 22:32:21

 

            【本報消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公共採購法》法案,周四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將進入細則性分析討論。法案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公共採購的重要原則,並建議設立集中採購制度,由財政局集中採購消耗類型物品,與此同時,政府將設公共採購網頁,將公共採購程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以增加透明度。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引介法案提指出,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序的監督,有必要優化相關法例。

            《公共採購法》明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包括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同時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

李偉農指這些原則的內容構成及貫穿整項公共採購法之中,當中的透明及公開原則,主要確保採購實體依法及與採購程序相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尤其是公開招標的解釋、文件更正、提交標書期限及延長、不獲判給的原因、最終判給的決定等;公平競爭原則,主要確保每一個提供服務或財貨的主體,均可公平地參與政府的採購活動,並禁止一切可能妨礙、假意或限制競爭的行動或協議等。

無私原則,主要是指採購實體制定的程序方案及採購程序的基礎文件,不得載有任何有目的惠及或損害某一參加公共採購利害關係人的條款,並要求所有參與公共採購程序的工作人員、開標及評審人員,以無私廉潔方式執行職務及遵守迴避原則。李偉農補充,全部原則均會有相應的技術條文作配套,將在小組會作詳細討論。

新增「競爭性談判」程序

該法並訂定參與公共採購程序的候選人及投標人資格的要求,以確保參與公共採購活動者具備應有的合適性、廉潔性、財務及技術能力等;公共採購的程序類型建議分別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與現行公共採購制度比較,新增了「競爭性談判」的程序類型,尤其適用於基於智力性質服務的複雜性等公共採購項目。

政府建議設立集中採購制度,由財政局按此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統一採購相關的消費品,以為提升行政效率、善用公共資源及節省成本;公共採購的判給準則,分別為「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和「最低價準則」,並明確規定判給準則應公平及客觀;政府並會設立載有公共採購重要資訊的公共採購網頁,將與公共採購程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適當公開,以增加透明度,加强公眾對公共採購的監督。

            對於公共採購合同的變更、消滅及違反合同的處罰規範,保障行政當局及獲判給人的合理權利;法案並建議訂定違反公共採購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及相關處罰。

            有議員提到現時財政局網站亦有類似的政府採購資訊統一公開平台,但部份部門網站的連結已失效,關注政府將如何公開及何謂「適當公開」,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回應指,現時各自部門披露的公開採購資訊並不統一,因此新法建議設立一個統一發佈所有公共採購資訊的網頁,在平衡效率及透明度的考慮下,擬設定超過一個特定金額才要公開,例如多於五萬或10萬元,因如金額太少也逐一公開,查詢者可能也會覺得厭煩。

            另外,立法會並細則性表決通過《汽車登記制度》法案,將引入汽車登記全程電子化、簡化和完善流程,居民可透過「一戶通」提交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的申請及支付費用,全程無需親臨辦理,新法將於二月一日起生效。

            會上亦一般性通過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新增廉署調查經濟財務犯罪的職能,包括調查洗黑錢,同時公共實體可邀請廉署現場跟進及查察行政程序。法案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分析討論。